城市與區域經濟博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一、培養目標
本課程旨在培養一批適應城市與區域可持續發展,具有堅實寬廣的經濟和管理理論基礎,掌握並能熟練運用現代經濟學研究方法,具備國際視野、創新意識及應用實踐能力的城市與區域研究和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二、課程期限
本課程正常修業期限為3年,最長修業期為6年。
三、授課形式
面授
四、授課語言
中文及英文
五、入學資格
具有經濟學相關專業學位,或具備相應經濟學基礎的碩士研究生。
六、學術領域/知識範疇
應用經濟學
七、課程設置
表(一):必修科目 (18學分)
科目中文名稱 | 種類 | 學分 |
研究方法 | 必修 | 3 |
城市經濟學 | 必修 | 3 |
區域經濟學 | 必修 | 3 |
空間經濟學 | 必修 | 3 |
空間計量經濟學 | 必修 | 3 |
城市和區域可持續發展專題 | 必修 | 3 |
表
表(二):選修科目 (須從下表七門科目選修三門科目) (9學分)
科目中文名稱 | 種類 | 學分 |
調查研究和數據分析 | 選修 | 3 |
產業經濟理論與應用 | 選修 | 3 |
公共管理理論與政策分析 | 選修 | 3 |
城市和區域規劃研究 | 選修 | 3 |
環境和資源經濟學 | 選修 | 3 |
澳門發展專題 | 選修 | 3 |
灣區發展專題 | 選修 | 3 |
表(三):學術專題項目 (6學分)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學術專題項目 | 必修 | 6 |
表(四):學位論文 (12學分)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12 |
八、教學要求
1. 學生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共45學分,具體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共18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共9學分;表(三)的學術專題項目,參加學術會議、調研活動、項目研究等,共6學分;表(四)的學位論文,12學分。
2. 學生在就讀期間必須在研究所認可的一級期刊上發表至少一篇學術論文,或在研究所認可的二級期刊上發表至少兩篇學術論文,方可獲安排進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3. 學生在修讀完授課科目並取得學分後,需撰寫開題報告並完成開題答辯。完成開題答辯後,方可繼續博士論文的研究和寫作。
4. 博士學位論文必須通過評審並進行論文答辯。
九、學習時間
科目修讀部份為12個月,論文寫作期為24個月。
十、畢業資格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可獲頒發本大學之博士學位:
1. 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限內完成及通過該學位課程學習計劃的要求,修讀科目成績(不含學位論文成績)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50;
2.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
3. 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
備注: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載為準。